(四)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各地要将辖区内的汽车销售服务企业纳入责任区监管,明确职责,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巡查重点突出“六查”,即查主体资格、查汽配质量、查公示内容、查销售合同、查广告宣传、查经营者自律。根据监管对象守法经营情况确定巡查频率,切实提高巡查工作效能。
三、建立企业自律制度
汽车销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汽车及配件经销台帐制度、汽配和服务信息公示制度、汽车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和汽车消费纠纷处理承诺制度四项自律制度。
(一)建立汽车及配件经销台帐制度。一是开展汽车配件索证查验,要求汽车4S店对购入的汽车配件,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查验汽车配件是否有合格证明,标识标注是否规范,做到一品一档。二是建立汽车配件进、销货台帐,如实记录汽车配件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出货时间等内容。三是建立汽车整车销售台帐,如实记录销售汽车的品牌、型号、价格、保险以及购买人的基本情况等,并按“一车一档” 的要求如实建档。
(二)建立汽车配件和服务信息公示制度。汽车4S店要公开汽车配件价格和维修项目及收费标准等信息,并在店堂醒目处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常用汽车配件的名称、规格、产地、价格,汽车维修保养项目及收费标准,汽车保险代理机构及收费标准,代办汽车按揭业务收费标准等内容。
(三)建立汽车维修保养内部管理制度。汽车销售服务4S店应当建立维修登记制度、全过程检测检验制度、履行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做到服务记录可查、检测故障有据、修理项目明示、修理质量三包。
(四)建立汽车消费纠纷处理承诺制度。汽车4S店应当公开承诺消费争议的处理时限、途径等,设立专门的消费维权联络员,负责接待处理消费者反映和投诉的问题以及与工商部门联系,对消费者提出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协商和解工作。承诺内容应上墙公示。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汽车作为大宗商品,是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关注的热点。规范汽车销售服务行为是工商部门关注民生,着力解决当前消费投诉领域热点和难点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促进汽车销售行业健康发展、减少消费纠纷的一项日常性、基础性工作来抓,通过建立“四项监管制度”和“四项自律制度”逐步确立经营者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理念,使汽车销售行业的消费维权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