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销售服务行为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销售服务行为的实施意见
(浙工商消〔2010〕7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大宗商品的消费维权,规范汽车销售服务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省局就建立汽车销售服务行业“四项监管制度”、“四项自律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

  一、行业规范对象

  全省范围内的汽车销售服务企业。

  二、完善行政监管制度

  工商机关应当加快完善主体资格检查制度、格式合同备案制度、信用评价制度、日常巡查制度等四项监管制度。

  (一)建立汽车经营主体资格检查制度,规范汽车经营主体准入行为。各地要结合责任区监管制度,定期对汽车流通服务企业进行主体资格检查,确保所有汽车4S店证照齐全,并统一上墙悬挂,同时在摸清底数基础上建立汽车经营主体数据库。

  (二)建立汽车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检查制度,戒除霸王条款。各地要依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汽车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有关内容的监督检查,对消费者投诉以及工商部门发现的违反规定的格式条款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予以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格式条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拒不修改的,工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将该格式条款违反规定情况向社会公告。对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等违法行为,各地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从源头上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建立信用评价制度,激励企业争创“示范店”。各地要在完善汽车销售服务企业信息数据库的基础上,根据消费者申(投)诉量、处理消费纠纷情况、守法经营情况、内部自律制度建设等方面内容,开展对4S店的信用评价和信用分类监管。要采取信用激励机制,对经营规范、守法诚信的4S店授予其“汽车销售服务示范店”的荣誉称号;对违法、失信企业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实施信用提示、信用预警和信用降级。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