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未办理进豫登记承接任务的省外勘察设计企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省及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进豫企业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监管信息档案。对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人员以及违法违规事实和处罚、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记入诚信手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至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资质许可机关。
第十三条 国外勘察设计企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设计机构进豫从事工程设计活动按照原建设部建市〔2004〕7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之前有关登记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1. 各专业人员基本配备表
2. 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申请表
附1
各专业人员基本配备表
办理登记时法定委托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注册执业人员应签名背书。
1. 行业资质
已取得行业资质的企业,应有专业工种齐全、人员结构合理、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少于20名。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各不少于2名;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人(建筑、工民建、电气、给排水、暖通、总图运输、技术经济、概预算)。
2. 建筑工程设计
已取得建筑设计资质的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的工程师各不少于2人(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专业;一级注册建筑师1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1人)。
3. 工程勘察
已取得勘察资质的企业:须提供性能良好的从事专项勘察的机械设备、测试监测检测设备、测量仪器(须附购买设备发票)。注册岩土工程师1名,其它从事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的高级职称人员3-5人、中级职称3-5人。
4. 其它专业、专项参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执行。
附2
登记编号:201 [ ]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