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可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信息网〔网址:www.hngks.com〕上直接下载);
(二)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省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介绍信及诚信证明(带诚信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查验原件、留存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四)实行注册制度的执业注册人员注册资格证书(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并加盖执业印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名背书;
(五)登记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书(验原件)、本人签字字样及上述人员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
(六)所承接项目合同。
上述材料中,《登记表》一式四份,企业法人栏签字必须是本人签字,并提供电子文档;(二)至(六)项材料单独装订一份。
非首次进豫登记需携带《诚信手册》。
第八条 进豫企业办理登记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
(二)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经初审合格的,在《登记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项目技术负责人持经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登记表》、社保证明原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豫登记手续。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登记表》后,对经审查符合进豫登记条件的,在《登记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对首次进豫企业发放《河南省勘察设计企业诚信手册》,并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信息网上公告。
(五)办理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将表返回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进豫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一个月内书面告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进行登记信息变更。
第十条 进豫企业从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所出图纸的签字、签章必须与登记人员相一致;违反第5条、第8条(五)、第9条的,将记入企业不良行为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前,应查验《登记表》,核对项目勘察设计人员名单、签名、注册执业印章及出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