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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0〕11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登记管理办法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附 件
河南省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接业务
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对省外勘察设计企业进豫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工商注册地不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并依法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我省承接业务的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进豫企业)。
  第三条 进豫企业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单项工程项目登记制度,并纳入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统一管理。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豫企业承接业务的登记及市场行为的监管工作;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进豫企业承接业务的登记及市场监管工作。
  第五条 进豫企业在我省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应在依法承接项目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登记,并接受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 进豫企业办理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甲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三)依法取得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合同。
  (四)登记人员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各专业所需人员见附件1),并与企业有正式人事劳动关系;
  第七条 进豫企业办理登记时由项目负责人持下列材料(所有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或个人执业印章)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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