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10〕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一日
九江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保障矿产资源补偿费足额征收与合理使用,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国务院《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省政府《
江西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领取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各县(市、区)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大型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矿山企业所在县(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征收,县(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的监督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工作。
第四条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必须以提高征收率和扩大征收面为中心,以征收监管和稽查为重点;坚持应收尽收、足额征收、全额入库,严格执法维护国家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收购未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进行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是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扣缴义务人,由征收机关与其签订代扣代缴协议,代扣代缴矿产资源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