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市本级政府系统及企事业单位的电子公章密钥盘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各县(市、区)电子管理制作、颁发参照市本级执行,各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各县(市、区)信息办(中心)负责本地办公平台VPNKEY的制作与颁发,原则上VPNKEY只向四套班子领导和不能通过政务外网登录办公平台的单位提供。
第十六条 电子印章的签署流程与实物印章的加盖流程一致。
第十七条 电子印章的销毁、换发按实物公章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 电子印章管理人员必须在第一次使用电子印章时修改密码,不得使用初始密码进行签章。
第十九条 VPNKEY使用人员必须在第一次使用时修改密码,不得使用初始密码登录。
第二十条 全市政府系统和企事业单位电子印章应指定专人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并负责妥善保管。电子印章管理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公章密码、公章密钥盘等相关设备和软件。
第五章 应急处理和技术保障
第二十一条 办公平台出现应急事故后,严格按照《宜春市电子政务办公平台安全保障应急预案》要求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全市电子政务办公平台原则上在全市电子政务外网或政务信息外网上运行,通过互联网登录的办公平台必须通过使用指定VPNKEY。
第二十三条 全市各级信息化办(中心)要根据办公平台工作实际需要,做好联网工作站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确保办公平台稳定运行。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二十四条 全市政府系统和企事业单位在办公平台中处理公文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涉密及敏感类文件不得在办公平台中办理。
第二十五条 办公平台操作的各环节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办公平台相关设备和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