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电子政务办公平台电子公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电子政务办公平台电子公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
宜春市电子政务办公平台电子公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电子政务办公平台(以下简称办公平台)电子公文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办公平台的作用,确保电子公文管理科学、规范和安全有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国办函〔2003〕65号)、《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政府系统公文电子传输管理办法》(赣府厅字〔2007〕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联入办公平台的政府系统、及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电子公文是指全市政府系统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发公文时形成并符合本规定规范格式的电子数据。
第四条 电子公文管理指电子公文的制作、交换、流转、归档、查询等过程。
第五条 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的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电子公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各县(市、区)相应部门负责本级和所属乡镇(街、场)的电子公文管理、指导和检查;市直各单位办公室(秘书科)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管理工作。
市信息化办是全市办公平台的技术保障机构,负责全市办公平台的运行、管理、维护、指导和推广工作;各县(市、区)信息化办(中心)是本地办公平台的技术保障机构,负责本地办公平台的运行、管理、维护、指导和推广工作;市直各单位的信息管理机构是本单位办公平台的技术保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