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训部署阶段
(一)各地要在按照《通知》的要求成立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同时要进一步明确在检查时的个人职责分工和质量控制责任,切实做好现场检查、检查表格的填写、数据网上录入和审核等各个步骤的质量把控工作。
(二)市环保局监察支队对各地环境监察部门检查人员进行培训,认真组织学习国家、省、市相关的文件,明确检查人员,确保检查人员熟知熟悉数据登记、填报的各项指标和要求。同时各地环境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检查对象有关人员的宣传解释和培训。
(三)各地环保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本地去的检查工作,并保持工作的稳定性。
二、检查登记阶段
(一)各地环保部门要根据检查对象名单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合理安排事件和人员,及时、保质量地完成检查任务。
(二)各地环保部门应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提前通知检查对象整理、准备有关检查材料,提高检查工作效率,并做好企业的宣传解释和动员工作,使其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三)现场检查时,各地环保部门应认真查阅和核对检查对象的相关台帐和资料,特别注意数据指标之间和检查表之间的逻辑性和合理性,督促企业按要求填写相关数据,并在检查填报完毕后在检查表上署上检查责任人的姓名。
(四)在做好现场检查和检查表的填写工作的基础上,各地环保部门要安排专人或合格人员做好数据网上录入和审核工作,确保填报数据的质量。
(五)各地环保部门在检查、登记和数据录入的同时,按照省环保厅《关于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环办函〔2010〕185号)文的要求,认真填写《检查表填写、录入完成情况进度表》(以下简称《进度表》,附件2),在每月26日之前向市环保局上报各地当月(截至时间为每月25日)的检查、录入完成情况。各地环保部门在上报《检查表》的同时,在10月份还必须报送文字报告,对检查登记阶段工作进行总结,其他月份根据各地实际可提交文字材料,对检查工作的开展、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工作措施进行汇报。
(六)各地环保部门在检查时,要对涉及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单位、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人员密集场所等总要环境敏感区域的,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检查,避免漏报和错报。
(七)市环保局将指定专人对各地环保部门填写检查表和网上数据的录入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抽查,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环保部门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