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向法律服务机构申请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向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填写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帮助记录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八条 申请人向法律服务机构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由法律服务机构代为接受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第九条 对提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时需提供的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申请人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三)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明、证据材料;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对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与请求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审查经济困难状况,无需提供第(二)项所列材料。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要求其及时补充或作出必要说明,也可引导其到相关部门开具并告知其诉讼时效,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或说明的,视为自动撤销申请。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有困难的,法律服务机构认为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应报请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决定。
第四章 初审程序
第十一条 法律服务机构在开展日常业务过程中应主动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并告知其具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又不能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当事人,应当首先告知其可以持相关材料申请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