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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法律服务机构代为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工作的通知


  附件:宁波市法律服务机构代为接受法律援助申请程序规则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宁波市法律服务机构代为接受法律援助申请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扩大法律援助组织网络覆盖面,提高法律援助便民性,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关于全省实行法律服务机构代为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制度的通知》(浙司〔2010〕3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代为接受法律援助申请的宁波市内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
  第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则及有关规定代为接受。经初审合格,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报送申请材料;情况特殊的,可向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报送。

第二章 代为接受法律援助申请范围

  第四条 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五条 向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的范围: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赔偿的;
  (八)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离婚的;
  (九)请求给付因家庭暴力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
  (十)请求给付因雇用关系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
  (十一)请求给付因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
  (十一)承包人以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提起违约之诉的;
  (十二)请求给付因伪劣农药、种子、化肥造成的损害赔偿的;
  (十三)请求给付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种植、养殖业损害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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