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宁波市法律服务机构代为接受法律援助申请程序规则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宁波市法律服务机构代为接受法律援助申请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扩大法律援助组织网络覆盖面,提高法律援助便民性,根据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关于全省实行法律服务机构代为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制度的通知》(浙司〔2010〕3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代为接受法律援助申请的宁波市内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
第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则及有关规定代为接受。经初审合格,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报送申请材料;情况特殊的,可向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报送。
第二章 代为接受法律援助申请范围
第四条 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五条 向法律服务机构申请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的范围: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赔偿的;
(八)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离婚的;
(九)请求给付因家庭暴力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
(十)请求给付因雇用关系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
(十一)请求给付因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
(十一)承包人以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提起违约之诉的;
(十二)请求给付因伪劣农药、种子、化肥造成的损害赔偿的;
(十三)请求给付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种植、养殖业损害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