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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法律服务机构代为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法律服务机构代为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工作的通知
(甬司发〔2010〕56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为了拓宽法律援助申请渠道,扩大法律援助组织网络覆盖面,提高法律援助的便民性,根据浙司〔2010〕30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开展法律服务机构代为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工作通知如下:
  一、结合我市实际,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与浙司〔2010〕30号文件精神制订的《宁波市法律服务机构代为接受法律援助申请程序规则》(附件),请遵照执行。
  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法律服务机构间的沟通与交流,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分析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共同研究落实法律服务机构代为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制度。加强指导,推动全市各法律服务机构切实开展代为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工作。加强培训,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要将代为接受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援助业务知识、法律援助工作流程、台账编制等,不断提高法律服务机构代为接受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水平与为群众服务的水平。
  三、各法律服务机构要明确代为接受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及其职责。在宣传栏或显眼位置悬挂“法律援助申请接受点”标识,将法律援助条件、范围、程序等内容上墙公示,在开展日常业务过程中积极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健全台账制度,详细记录代为接受、初审的法律援助案件情况、法律援助接待、宣传情况等。
  四、创新思路,积极探索尝试新方式、新方法,扎实推进法律服务机构代为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工作。有条件的,可以在法律服务机构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纳入我市法律援助四级组织网络体系,开展常态性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服务机构代为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工作要抓落实、创特色,对取得的好经验、好做法可以作为创新工作申报,并及时报送市司法局。
  五、全市要认真落实法律服务机构代为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制度,并将落实情况报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将适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地法律服务机构代为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工作开展情况与工作台账进行检查,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对各地司法行政系统、各法律服务机构年度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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