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福州市商品交易市场业主责任规定》已经2010年4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苏增添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福州市商品交易市场业主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业主的监督管理,明确市场业主的社会责任,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福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业主经营服务、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由投资建设者、经营者或管理者提供场所,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进行现货集中交易的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市场业主,是指投资建设、经营或者管理市场,为入场经营者提供服务,进行管理,收取费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属于本规定所称的市场业主:
(一)投资建设市场,通过出售或者出租店面、摊位等方式直接吸纳经营者入场经营,提供管理服务的,以投资者为市场业主;
(二)投资建设市场,将市场整体或部分通过委托或者发包等方式交由他人管理(经营),以投资者名义提供管理服务的,以投资者为市场业主;以管理者名义提供管理服务的,以管理(经营)者为市场业主;
(三)向市场投资建设者承租场地,对外招商吸纳经营者入场经营,提供管理服务的,以管理(经营)者为市场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