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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0〕3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公安分局、监察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分局、卫生局、工商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九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0〕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卫生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决定,于2010年6月1至7月31日,以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目标
  清理无合法证照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查处非法用工,严厉打击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故意伤害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农村地区及城乡结合部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活动,使农村地区及城乡结合部劳动用工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专项行动对象和内容
  专项行动对象是:
  城乡结合部和乡村小砖窑厂、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用工场所,重点打击并依法取缔黑砖窑。
  检查内容主要是: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采矿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三)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三、专项行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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