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能源审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查阅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核对能源消耗计量记录;
(二)检查用能系统、设备及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及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三)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
第五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第五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采用在线监测和现场检测等方式,掌握公共机构、大型公共建筑、重点用能单位和其他用能单位的用能情况。有关用能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能监测,并利用在线监测系统或者通过现场检测等方式,为用能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开发节能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鼓励开展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技术与信息的国际交流合作。
第五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目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公布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民用建筑材料目录。
第五十四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研究开发交通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节油技术和新能源汽车。
第五十五条 本市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发展和推广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技术改造、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