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惠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惠市教〔2009〕171号)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民办学校:
为了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一支稳定的高素质教师队伍,促进惠州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惠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惠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惠州市教育局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惠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一支稳定的高素质教师队伍,促进惠州教育事业的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三条 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四条 具有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民办学校的教师,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
第五条 民办学校要聘任合格的教师、要规范教师人事档案管理。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档案,以学校为单位委托当地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