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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教育局关于修订印发《惠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

  第三条 甲方授权丙方对乙方的学费收入、支出、工资发放等资金和账户情况进行监督并报告甲方。乙方同意并授权丙方按本协议规定对乙方的学费收入、支出、工资发放等资金和上述帐户情况进行监督并报告甲方。甲方不得将丙方提供的乙方资金情况和信息泄露给任何非甲方人员或单位机构。
  第四条 甲方、乙方、丙方均同意按以下方式实施监管:
  (一)丙方代乙方收学杂费:1、甲方要求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所有学杂费收入由丙方代收,或乙方自行收取后及时存入乙方在丙方开立的日常结算账户。并且,乙方应要求缴款人将相应款项存入上述日常结算账户。2、丙方在各学期代收学费完毕后10个工作日将代乙方收取的学杂费总金额(即当期日常结算账户中的收缴款金额总和)报告甲方。
  (二)甲方核定乙方办学经费:乙方办学经费是指乙方各学期所需的工资(包括教师和工人等)、办公经费和租金等支出的总金额,由甲方根据乙方的经费预算方案每年核定一次。在甲方核定完毕乙方的办学经费后,甲方应及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乙方和丙方。丙方收到甲方开立的书面通知后,负责协助办理按照甲方核定的办学经费总额从日常结算帐户直接划入乙方在丙方开立的办学经费专用账户。
  (三)乙方授权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监管办学经费专用账户资金。甲方核定的各期(每年按12期计算)办学经费,由乙方和甲方授权丙方按照每学期6个月,平均每月一次把核定的当月办学经费划入乙方上述日常结算账户(6个月为连续期间,从丙方接到甲方的上述核定乙方各期办学经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算。如果时间紧,收费当月的办学经费在日常帐户直接开支)。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要求使用办学经费专用账户资金。乙方不得将办学经费专用帐户进行质押或担保。乙方有权自主、自由使用日常结算账户中的资金。
  (四)丙方代乙方发放工资补助:乙方按甲方要求按月由丙方代发教师和工人工资。乙方同意丙方向甲方提供其教师和工人的工资发放情况。
  (五)乙方授权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本协议的约定监管上述专用账户:乙方经甲方同意变更在丙方开设账户的预留印鉴、印章的,丙方必须在受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六)甲方和乙方向丙方申请网上银行查询乙方办学经费专用账户和日常结算账户的资金及往来情况和信息,乙方授权甲方可以随时查询乙方办学经费专用账户的资金及往来情况和信息并提供相应的授权文件给丙方。网上银行仅限于查询功能。
  第五条 乙方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丙方实施本协议约定的所有行为,乙方同意不得就丙方的约定行为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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