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民办学校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要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自行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学校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办学许可证年检时必须提供学校财务状况审计报告书。
第七条 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报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同意后公示执行。民办学校要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收取教育储备金,不得预收学杂费,杜绝一切乱收费行为。
第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医疗养老保险。
第九条 民办学校要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日常财务开支要遵守国家的财经制度、财经纪律,杜绝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学校出现资金风险。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1、民办学校账户监管合作协议
2、民办学校办学经费核算表
3、民办学校与银行签订专用帐户监管协议或共管经费协议统计表
惠州市教育局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民办学校帐户监管合作协议
编号:(2009)
甲方(教育局):
乙方(学 校):
丙方(银 行):
为了使惠州市民办教育得以实现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促进惠州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为了保证甲方能对乙方是否合法使用办学经费进行有效监督,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作为惠州市(含县或区)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乙方作为本行政区域內的民办学校,按国家法规规定,乙方的资产、学费收入、办学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等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
第二条 乙方在丙方处开立基本帐户(即日常结算账户)(户名: ,账号: )和办学经费专用账户(户名: ,账号: )。其中,办学经费专用账户由乙方授权丙方监管,并且,乙方授权丙方将办学经费专用账户和日常结算账户的各种信息报送甲方使用,但甲方不得将帐户信息泄露给甲方工作人员之外和本协议之外的任何人。而且,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通过变更印鉴和网上银行支取该专用账户中的资金。另外,乙方不得购买该专用账户的支票或汇款单等付款凭证。同时,上述专用账户的资金只能由丙方按本协议约定制作特种转帐凭证并划拨到上述日常结算账户而不能划拨其他账户。乙方承诺日常结算账户付款时,只采取主动付款的方式进行,不得采取托收、代扣等方式,否则,丙方依据
票据法有关规定办理,不承担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