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教育局关于修订印发《惠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市教〔2009〕164号)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民办学校:
为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资金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避免办学风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订的《惠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资金管理办法》已试行3年,现将修订后的《惠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惠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资金管理办法
惠州市教育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惠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惠州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平稳的发展,促使惠州市民办教育事业在科学、规范、和谐的氛围下发展壮大,促使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学校自身管理水平,实现教育部门对民办学校的有效管理与监督,预防出现办学风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惠州市(含县、区)教育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也是民办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学校,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学校的资产、学费收入、办学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等必须接受监督。
第三条 租用场地改建的民办学校要与审批机关商定,为保证办学安全设置一定金额的共管经费,共管经费的使用须经审批机关同意。
第四条 在自有土地或租用土地上兴建的民办学校要与银行签订学校专用帐户监管合作协议,必须认真履行监管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五条 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行政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