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惠市委办发〔2009〕15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
现将《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党政机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粤办发〔2009〕2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就控制和规范我市党政机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重申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除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国家机关明确要求举办,以及省明确要求我市可以相应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外,市、县(区)、市直和驻惠各单位一律不得举办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但可按上级机关的要求推荐单位或人选。
二、面向乡镇(街道)、且不在《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面向乡镇(街道)检查考核活动的意见》(粤委办发电〔2009〕13号)中公布予以保留的检查考核项目,一律不得举办。
三、今后如确需临时新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主办单位要在举办活动的一个月前,向省党廉办、省人事厅申报立项,经省党廉办、省人事厅审核后报省委、省政府审批。未经申报和批准,一律不得举办。今后,市党廉办不再审核自行设置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四、党政机关以本机关、本单位工作人员为评选对象的项目,公务员年度考核、政绩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效能考核,以及纯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等项目,不在粤办发〔2009〕21号文规定的范围。但开展上述活动前,必须报市党廉办、市人事局备案。
五、党政机关以本机关、本单位工作人员为评选对象的项目,必须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和精简节约的原则。
六、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单位,不但要追究主办单位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单位审批人的责任。
附:惠州市党政机关评选、考核、评定等活动清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