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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三)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39号)执行。 (四)盘整国有土地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补偿。 三、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和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到相应的沥林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3171329)、陈江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3320262)、惠环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2608339)、惠州林场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2372626)、桥西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2089288)、江北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2800054)、小金口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2290336)、汝湖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2796886)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本预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特此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lar_4215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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