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对本市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开展检查和发放行政许可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体育局,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规范管理本市少年儿童体育学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批准的并经上海市体育局2006年10月25日发布的《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事项和执法依据的公告》,以及国家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从2010年5月起,本市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统一办理行政许可证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许可证的法律法规依据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二)《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1999年2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发布)。
二、发放许可证的对象
(一)在2010年4月30之前,由各级政府投入并设立的各类各项目少年儿童体育学校。
(二)属于区、县体育局认可和资助的非营利性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
以营利为目的社会组织和民办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不在此范围内。该类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设立批准和发放许可证事项等研究后另行通知。
三、体育行政执法和审批主体
举办体校由申请举办的单位、个人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批。
上海市体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区县体育行政许可工作,统一发放《上海市体育局行政执法事项许可证》,并加盖“上海市体育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四、检查和发放许可证的主要程序
(一)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各类各项目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开展行政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