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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中村旧城改造土地收储工作流程和市区土地一级开发工作流程的通知


  (四)拆迁安置费用认定

  城中村改造成本由申请人根据拆迁方案进行测算后,报辖区政府审定。由辖区政府报市财政局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并出具财政评审报告书。

  旧城改造项目申请人根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测算拆迁安置成本,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报市财政局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并出具财政评审报告书。

  (五)签订收储合同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财政评审成本与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人签订土地收购(回)合同。

  土地收回公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并根据财政评审报告与旧城改造项目申请人签订补偿协议。

  (六)供地及移交

  公开出让起始价参照评估价格确定。竞得人自行筹措回迁楼建设资金的,按照石家庄市建设局审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及回迁楼建设标准方案实施建设。

  土地公开出让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及涉及土地由辖区政府移交给竞得人。涉及集体土地的,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旧城改造项目及涉及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移交给竞得人。

  宗地公开出让时,根据该项目批准的土地规划用途,综合同类土地基准地价以政府净收益公开出让。

  本流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石家庄市市区土地一级开发工作流程

  为创新模式、优化程序、完善措施、有效推进土地一级开发工作,提升我市土地开发管理水平,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计划、分级实施、规划先行”的原则,根据《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9〕38号文)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流程。

  一、项目确定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实行净地储备和项目储备。

  对净地储备项目,由辖区政府或有关部门依照城市规划要求提请,经市政府批准确定为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实施项目储备,由市地产集团进行调查摸底,并根据市规划局出具的拆迁红线和规划要点进行测算论证后,纳入项目储备库,待招商后按程序实施土地一级开发。

  二、项目论证和编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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