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0年起,将国际旅游岛建设治安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内容,做为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综治实绩考核档案的重要内容,并把抓此项工作的实绩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内容。严格执行《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查究暂行规定》(琼办发[2009]23号),进一步落实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责任制,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查究制规定的警示、诫勉谈话、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等具体办法和程序,对责任人严格兑现奖惩措施。
由省综治办牵头,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监察厅等部门配合。
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卫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细则
为扎实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创建干净、整洁、优美的城乡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大力治脏,净化环境
(一)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城市、乡镇、农村、交通干线及沿线可视范围、江河湖渠等水域及海岸线,农业生产基地和农场林场的垃圾、污水,全面整治全省城乡环境卫生,营造干净卫生的城乡环境。
(二)工作措施
1.各市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贯彻《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环境卫生工作的决定》、《海南省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规定》和《海南省城乡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按属地原则划定责任区,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与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对于不按照责任书履行责任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城乡建成区道路、公园、桥梁、广场、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责任的落实和追究,尤其是风景名胜区、公园厕所环境卫生责任的落实和追究,并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和组织全省环境卫生工作。
3.水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城镇排水、污水处理、城区江河和湖渠等水体环境卫生责任的落实和追究。
4.交通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包括沿线桥梁和车站、码头及其水体的环境卫生以及旅游车辆、长途客货车辆、城市公交车辆、出租车及责任的落实和追究。
5.卫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责任的落实和追究,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除“四害”工作,指导各市县创建卫生城市(县城)活动。
6.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餐饮服务环节环境卫生保洁责任的落实和追究。
7.旅游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旅游度假区、景区、酒店等环境卫生保洁责任的落实和追究,尤其是旅游景区、酒店厕所环境卫生责任的落实和追究。
8.国土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对工矿企业环境卫生责任的落实和追究,加大对白色污染、乱挖沙、乱采石(矿)行为的治理和处罚力度,加强对汽车尾气污染的治理。
9.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渔港、渔排、渔船及海岸线水面和岸上可视范围内环境卫生责任的落实和追究。
10.工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市场环境卫生责任的落实和追究。
11.农业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农业生产基地、农田环境卫生责任的落实和追究。
12.省农垦总局和省林业局分别负责检查农垦系统农场和直属林场环境卫生责任的落实和追究。
13.海口美兰机场、三亚凤凰机场、中石油海南销售公司、中石化海南石油分公司分别负责检查美兰机场、凤凰机场和加油站责任的落实和追究,尤其是机场和各类公路加油站厕所环境卫生的落实和追究。
二、集中治乱,优化环境
(一)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乱张贴、乱摆卖、乱搭建、乱停放、乱扔垃圾、乱倒污水等“六乱”,使公共场所各种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的行为得到清理。
(二)工作措施
1.户外广告管理。各市县城管监察部门依据户外广告规划,规范户外广告的设计,并严格要求户外广告业主对户外广告进行定期清洁和维护管理。
2.建设工地管理。由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城管监察和交通部门,针对建筑工地存在的不封闭围档作业或围档不符合要求、建材随意堆放、施工车辆不实行密封运输和随意处置建筑垃圾等现象进行专项整治,各种施工场所均满足国家文明工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