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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旅游市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细则》、《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治安环境综合整治实施细则》、《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卫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整治旅游车司机服务意识差,服务态度恶劣,要求导游、游客支付小费,擅自改变行程,恶意甩团,私自承揽团队业务等行为
  (一)工作目标
  旅游车合格率达到100%,旅游车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得到遏制,司机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对司机服务质量的投诉率明显下降。
  (二)工作措施
  1.对旅游车司机服务意识差、服务态度恶劣,向导游、游客索取小费、恶意甩团的行为,由交通部门牵头,旅游、公安、监察部门配合查处。交通部门、旅游部门要联合制订《旅游车驾驶员服务标准》,定期对旅游车司机进行培训和考核,共同监制和颁发旅游车司机上岗证。对有上述行为的旅游车司机由交通部门依法处罚。因旅游车司机索取小费、甩团或擅改行程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所在公司垫付。
  2.对哄抬运价及“炒”车的行为,由物价部门牵头,交通、旅游、监察部门配合查处。物价部门要对“炒车者”依法进行处罚。交通、旅游部门要加强对省旅游汽车运输管理服务公司的管理,对内部工作人员哄抬运价的行为严肃处理。对旅游车私自承揽团队业务的行为,由交通部门依法查处。
  3.对违规审批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由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整治旅游购物点以套“老乡”、用“托儿”等手段诱骗游客购买假冒、伪劣、违禁商品或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
  (一)工作目标
  购物点销售的产品合格率达到100%,基本杜绝欺客、宰客行为,游客购物满意度达到95%以上。
  (二)工作措施
  1.对旅游购物点“无证照”经营的行为,由工商部门牵头,旅游、物价、质监部门配合查处。工商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旅游购物点,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取缔或者处罚。
  2.对旅游市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由工商部门牵头,公安、旅游、质监、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配合查处。工商部门要监督经营者建立健全进销货台帐制度,完善不合格商品下架退市制度,对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特别是假冒伪劣食品的,要从严查处,对暴力抗法或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3.对旅游购物点以高额回扣吸引导游带团消费的行为,由工商部门牵头,旅游、物价、税务部门配合查处。工商部门要依法对违规旅游购物点进行处罚;旅游部门要对违规导游人员和旅行社依法进行处罚。
  4.对旅游购物点敲诈勒索游客的行为,由工商部门牵头,旅游、公安部门配合查处。工商部门要对旅游购物点依法进行处罚,性质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类问题频发的地区,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属地党政主要领导责任。
  五、整治海鲜排档等旅游餐饮点、旅游购物点短斤少两、不明码标价、低报价高结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手段欺诈游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歌舞厅等娱乐点强买强卖、强迫游客消费等行为
  (一)工作目标
  所有餐饮点、购物点、娱乐点无强行消费行为,游客满意度达到98%以上。计量欺诈、价格欺诈的行为明显减少。
  (二)工作措施
  1.对餐饮点、购物点的欺客宰客行为,由工商部门牵头,旅游、卫生、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物价部门配合查处。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要定期对海鲜大排档等餐饮点、水果等购物点短斤少两、不明码标价、低报价高结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进行检查,对短斤少两、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餐饮点、购物点,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不明码标价、低报价高结算的餐饮点、购物点,依照《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对暴力抗法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对餐饮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牵头,旅游、卫生部门配合依法查处。
  3.对歌舞厅等娱乐点强买强卖、强迫游客消费的行为,由工商部门牵头,文体、公安、旅游、工商、物价等部门配合查处。
  4.对以上问题频发地区的党政主要领导,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行政问责的原则,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领导责任。
  六、重点整治“两抢一盗”,出租车、摩的宰客,色情服务暴力宰客等违法犯罪行为
  (一)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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