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旅游市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细则》、《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治安环境综合整治实施细则》、《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卫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细则》的通知
(琼办发[2010]7号)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旅游市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细则》、《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治安环境综合整治实施细则》、《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卫生环境综合整治实施细则》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2月9日
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旅游市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细则
为扎实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规范我省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游客合法权益,塑造良好的旅游形象,根据《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重点整治旅行社不履行合同约定,降低服务标准,聘用无证导游人员、租用无旅游营运资质车辆,以低于成本报价招徕旅游者并向导游人员转嫁经营风险等行为
(一)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旅行社以低于成本报价接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对旅行社的投诉率明显下降。
(二)工作措施
1.对旅行社不履行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由旅游部门负责查处。旅游部门要对旅行社履行合同约定情况、“吃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服务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管,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
五十九条的规定,吊销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对旅行社委派无证人员接待旅游团队的行为,由旅游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查处。旅游部门要定期深入景区景点、宾馆酒店对导游带团合规性进行检查,发现使用伪造证件或无证带团的行为,依法对无证人员及委派其接待旅游团队的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对使用伪造导游证件的,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拘留。
3.对旅行社租用无旅游营运资质车辆承揽旅游团队或已取得全省范围经营资质的旅游车辆私自接待旅游团队的行为,由交通部门牵头,旅游、公安等部门配合查处。交通部门要定期开展市场稽查,对涉嫌违规的旅行社在交通部门发出行政处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旅游部门通报,旅游部门应对违规旅行社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旅游部门在市场稽查中发现无旅游营运资质车辆,也应即时通报当地交通部门,当地交通部门应予配合。必要时,当地公安部门应积极配合旅游、交通的行政执法。
4.对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行为,由物价部门牵头,旅游、工商部门配合查处。物价部门要对“吃住行游购娱”各要素进行成本核算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旅游部门要对旅行社经营价格实施监控,及时向物价部门通报。对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物价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部门依法对旅行社实施处罚。
二、重点整治导游人员服务意识差、服务态度恶劣、强迫游客购物和参加自费项目、擅自改变行程、恶意甩团等行为
(一)工作目标
导游违规行为明显减少,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对导游服务质量的投诉率明显下降。
(二)工作措施
1.对导游人员服务意识差,服务态度恶劣,胡编乱导,强迫游客购物和参加自费项目的行为,由旅游部门负责查处。旅游部门要及时对游客的投诉立案调查,对违规导游和委派其接待团队的旅行社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对导游人员擅自改变行程的,由旅游部门负责查处。旅游部门要重点检查导游人员是否按旅行社确定的行程接待旅游团队,是否存在改变合同约定行程、减少或改变合同约定项目等问题。发现以上违规行为的,由旅游部门依法对导游人员和委派旅行社实施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
五十九条的规定,吊销导游证和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