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05省道淳安公路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的复函
淳安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05省道淳安收费所对淳安境内车辆通行费实行统缴的请示》(淳政〔2010〕9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
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原则同意对05省道淳安公路收费站附近区域经常过往的部分车辆实行通行费统缴(统缴标准见附表)。
二、通行费统缴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实行强制统缴。
三、统缴通行费与过站按次收取的通行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
四、通行费统缴票据必须使用省地税局监制、省公路管理局发放的专用票据。请督促收费站按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内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内部票证管理工作。
五、通行费统缴方案,由你县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附件:05省道淳安公路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表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物价局
二○一○年六月二日
(联系人:陈文标,电话:0571-87804331)
附件
05省道淳安公路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表
车辆类型
| 统缴标准
(元/辆.月)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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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性轿车(出租车)
|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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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座以下(含20座)客车
| 200
| 非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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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 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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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座以上50座以下(含50座)客车
| 400
| 非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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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 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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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座以上客车
| 600
| 非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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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
| 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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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吨以下(含2吨)货车
| 400
| 1吨以下非营运的自备车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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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吨以上5吨以下(含5吨)货车
|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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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吨以上货车
|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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