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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05省道淳安公路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的复函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05省道淳安公路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的复函


淳安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05省道淳安收费所对淳安境内车辆通行费实行统缴的请示》(淳政〔2010〕9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原则同意对05省道淳安公路收费站附近区域经常过往的部分车辆实行通行费统缴(统缴标准见附表)。
  二、通行费统缴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实行强制统缴。
  三、统缴通行费与过站按次收取的通行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
  四、通行费统缴票据必须使用省地税局监制、省公路管理局发放的专用票据。请督促收费站按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内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内部票证管理工作。
  五、通行费统缴方案,由你县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附件:05省道淳安公路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表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物价局
二○一○年六月二日

  (联系人:陈文标,电话:0571-87804331)

  附件
  05省道淳安公路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表

车辆类型

统缴标准

(元/辆.月)

备注

营运性轿车(出租车)

300

 

20座以下(含20座)客车

200

非营运

800

营运

20座以上50座以下(含50座)客车

400

非营运

1200

营运

50座以上客车

600

非营运

1600

营运

2吨以下(含2吨)货车

400

1吨以下非营运的自备车减半收取

2吨以上5吨以下(含5吨)货车

800

 

5吨以上货车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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