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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加强热电厂和热力站洁净煤新技术的应用,监督检查用煤质量,推广使用低硫煤,低灰份优质煤和进行配煤。对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定期监测,依法处罚二氧化硫超标排放的单位,督促正常运行除尘设施,保证各项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督促各单位严格按照添加比例使用固硫剂,进一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凡有条件的单位,要督促、引导其建设湿法脱硫设施,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

  七、综合辅助措施

  1.实施减排示范工程

  把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纳入政府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实行污染物减排责任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对履行职责不力、减排任务未能按期完成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对有关县(市)、区实行“区域限批”。对列入河北省“双三十”的县(市)、区和企业及石家庄市十五家节能减排重点企业,认真制定行政区域和企业节能减排实施方案,逐一明确任务、明确进度、明确责任,确保工程项目、任务目标的落实和完成。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作进展情况实行每季度一调度,每半年一通报,每年度一考核,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报告污染减排工作,形成“重点突破、示范带动”的污染减排工作新局面。

  2.加大执法力度

  全面加强重点污染企业和重点减排项目的重点监管,对国控、省控重点企业和重点减排项目的单位进行重点监管,强化现场执法的监督检查,严查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核算办法(试行)》,加大对市重点企业和重点减排治理工程项目的核查、监察和监督性监测力度,根据监察情况,确定全市污染减排监察系数。完善档案管理,对每个重点企业和重点减排工程项目单独建档,及时将每次的监察记录、违法查处情况等整理归档,建立电子档案,健全和完善监管档案。

  3.健全法规和标准体系

  加强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工作,结合自身特点,完善地方环保法规和环境标准,根据能源结构调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对策措施的开展,以新修订的《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切入点,提高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进一步深化污染治理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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