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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


  1.化学需氧量工程治理减排

  2010年通过对17座城镇污水处理厂(详见附表12)建设、管网完善和深度处理等工程可实现新增化学需氧量削减能力28753吨;通过对18家单位(详见附表13)实施治理共可实现削减1568.3吨。

  2.二氧化硫工程治理减排

  2010年通过对5家名单火电企业(详见附表15)脱硫设施建设,可实现新增二氧化硫削减能力13009.4吨;通过对9家名单企业(详见附表16)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升级共可现实削减2727.6吨。

  六、监督管理减排实施方案

  1.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

  对全市重点企业每月进行2次以上现场监察,保证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偷排偷放和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和企业,从严查处;对长期不能稳定达标的排污企业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要求其停产治理。

  对不正常运行废水处理设施,造成废水超标排放的单位,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其恢复正常,确保废水达标排放。对未建立污染物处理设施或处理设施不完善,污染物长期超标排放的单位,属市属企业的,由市环保局下达限期治理,属省属以上的企业,上报省环保厅下达限期治理,限期达标排放。对经常不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的企业,提请同级政府关闭。

  2.全面强化对造纸、印染、淀粉、化工等行业

  造纸、印染、淀粉、化工行业现有企业必须稳定达标排放,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装置。企业生产废水处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经检查,在一年内一次超标排放的,予以重罚;二次超标排放的,停产治理半年;三次超标排放的予以关闭。零排放企业只要发现有偷排行为的一律予以关闭。凡企业擅自铺设暗管,进行偷排、直排,一经查实,立即予以关闭。按计划关停规模以下造纸企业,保留的造纸企业要推行节水减排和零排放新技术新工艺。

  3.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

  强力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已建成和新建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B标准,2008年以后新建的污水处理厂出水用于中水回用的达到一级A标准。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实行企业化运营,进水口、出水口COD自动监控装置正常运行,与环保部门联网传输顺畅,数据采集满足考核要求。

  4.加强燃煤电厂运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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