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浙价检〔2010〕164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23号)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宣传引导、提醒告诫、立案查处、媒体曝光等方式,严厉查处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全面规范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行为,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价格秩序,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组织方式
此次专项整治活动按照统一部署、分级实施的原则,实行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联动,在集中检查阶段以同级检查为主。活动期间,省局将组织督查组对部分市、县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的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三、整治重点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重点查处经营者在商品住房销售中存在的下列价格违法行为:
(一)违反原国家计委《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欺诈行为;
(二)违反原国家计委《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不明码标价的行为;
(三)违反《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四)违反原国家计委《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