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以及非学历教育机构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川教函〔2010〕300号)
各市(州)教育局:
根据公安部、教育部联合召开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紧急视频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以及非学历教育机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和校园安全稳定。经研究,决定对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以及非学历教育机构安全保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清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学校师生安全是整个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以及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强化校园安全责任意识。要切实贯彻落实《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01]230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川教电[2010]30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加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具体管理意见和办法,对民办学校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层层签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将安全管理责任分解到具体岗位、落实到具体人员,进一步完善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每一所学校均要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把维护校园安全责任落实到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中,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营造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努力创建平安校园。
二、深入排查,消除隐患
通过此次排查清理,各地要把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以及非学历教育机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进一步落实到位;把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以及非学历教育机构周边治安防控措施进一步落实到位,把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以及非学历教育机构安全责任进一步落实到位,切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1、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以及非学历教育机构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自查自纠,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深入查找薄弱环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隐患整改和报告制度。同时,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以及非学历教育机构要加强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及时做好学生心理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