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严格依法监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加快推动将消防工作内容纳入政府网站等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苏州消防网”信息发布、综合查询、沟通互动等功能。
3.设施建设责任。各级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地区总体消防规划,协调组织编制实施地区消防规划年度实施计划,逐步解决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通道、消防给水、消防队站建设及消防装备等存在的“短板”问题。加快编制实施乡镇(专业产业片区)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凡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结合城镇改造和新农村建设,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外来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场所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2010年,全市化工集中区全部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和消防站建设任务。2012年,全市县级以上建成区消防站建设达到国家标准应建数的80%以上,消火栓建设达到国家标准的90%以上。
4.检查考评责任。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等考评内容。各级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定期组织考评验收并将消防工作任务纳入政务督查内容。进一步深化和拓展消防安全指标体系监测和结果应用,综合评估政府和基层组织消防工作成效。
(二)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1.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各社会单位要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落实员工岗位消防责任;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期消除。
2.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切实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单位要建立志愿、“保消合一”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要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情,员工能按职责分工及时到位、有效处置。全面实施消防控制室身份证制度,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年检制度。2012年,所有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要取得消防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熟悉消防设备,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和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2011年,建成苏州市城市远程报警系统,联网接入率达50%以上;2012年底,所有消防控制室报警系统与城市报警系统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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