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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府办〔2010〕16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
工程工作意见

  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方案》(公通字〔2010〕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构筑全省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0〕63号)精神,从2010年至2012年,在全市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实施《消防法》,认真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进一步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提升社会防控火灾能力,为加快苏州经济转型升级、推进“三区三城”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总体目标
  以落实政府和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夯实农村和城市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为着力点,力争通过三年努力,使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
  三、工作任务
  (一)落实政府和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1.组织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制定实施“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健全完善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针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在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宣传和教育培训。2010年着手开展《苏州市消防条例》修订工作,力争2011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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