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发布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的通知
(济政字〔2010〕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鲁政字〔2010〕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2010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原则上以2009年我市法人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9883元为基数,基准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15%,上线(预警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23%,下线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6.5%。
二、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安排工资增长。垄断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企业年度职工工资未合理增长的,经营者工资不得增长,企业以及经营者不得参加评先评优;实行年薪制的企业,有关部门不得审核兑现经营者年薪。
三、调整企业经济效益与职工工资最低增长比例。企业工资最低增长比例设定为0.4%。即企业实现利润每增长1%,职工工资应至少增长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