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才居住证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政发〔2010〕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人才居住证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四日
济南市人才居住证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海内外各类人才来我市创业发展,并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南市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是非济南户籍的海内外人才在我市居住、工作并享有相关待遇的证明。
第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资金申报、社会保险、子女就读、资质认定等方面可与市民享有同等待遇。具体可在以下方面享有权益:
(一)资金申报。可参加有关部门提供的涉及创新创业扶持项目资金和贷款的申报。
(二)创办企业。可以技术或资金入股等方式在我市办理工商登记创办企业。
(三)社会保险。可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社会保险。离开本市时,个人帐户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住房公积金。可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自有住房。离开本市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五)聘用和考试。可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海外人才参加本市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及执业资格登记时可免试外语。
(六)子女就读。《居住证》持有人子女接受高中阶段(含)以下教育,可享受市民同等待遇。
(七)居留和出入境。持有《居住证》的外籍人才,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居留许可或多次签证。
(八)享受市引进人才的其他有关待遇规定。
第四条 非济南户籍的海内外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申领《居住证》:
(一)《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规定的通知》(济政发〔2009〕13号)确定的高层次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