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建设部门要建立勘察、设计、测绘、监理等中介企业信用制度,采取曝光、专项治理、依法查处、清出市场等手段,规范中介市场,创造良好有序的市场环境。
3.严把竣工验收关。建设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规定。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须向建设部门提供规划、公安消防、国土、环保、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建设部门应组织规划、房管、工程质量监督、城管、地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参加综合验收。凡不符合规划及建筑规范要求的项目,不予竣工备案。
4.实行项目网络动态管理制度。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网络管理平台,实行项目动态管理。
5.严格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开发活动。建设部门要严厉查处无证开发、超资质范围开发、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等行为。严禁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外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必须到建设部门登记备案。
(二十一)加强房地产预售、销售管理。
1.严把商品房预售许可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开发项目预售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先征求国土部门意见。对未交清土地出让价款,已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或存在查封、冻结等限制土地权利的开发建设项目,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进行商品房销售,或以排号、入会、登记等形式收取排号费、定金、诚意金、预付金、会费来签订预售合同,进行违规预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须立即责令其停止违规销售,并进行相应处罚。
2.严格商品房销售合同管理。商品房销售必须使用国家规范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凡开发商擅自使用非标准合同文本,存在肢解合同内容,免除己责、加重购房者责任,排除购房者合法权利,增加附属条款等内容,房地产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合同备案,一经查实,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并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向社会曝光。
(二十二)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协作。
成立眉山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执法联动机构。规划、建设、国土、工商、城管、房管等部门为联动机构的成员单位,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全程监管。对有前置条件的行政许可,实施事前告知制度。规划部门工程放线、验收时,通知建设、房管部门提前介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要从严查处未经登记自行向外发布广告和宣传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程序的完整性、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未经许可擅自发布广告和宣传品的网络、电视、报刊等广告发布者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