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业主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出让金补缴手续;
7.规划部门按程序审批规划设计方案。
(十七)本意见出台后新出让的土地原则上不予批准提高容积率。
五、加强行业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十八)加强房地产市场规划管理。
1.严把规划审批关。规划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要求,科学、合理、公正审批项目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地产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未经规划批准的房地产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已开工建设的,由规划部门责令立即停工整顿,及时处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办理项目规划许可手续。
2.严把批后管理关。规划部门要充分行使规划执法权,加强项目规划批准后的跟踪监控,及时掌握规划执行情况。对未按规划进行开发的项目,要早发现、早制止、早整改,不留后患,并依法追究开发企业的责任。
(十九)加强房地产市场土地管理。
1.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土地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2.坚持“熟地”出让。将竞买保证金调整为起拍(挂)价的50%。土地成交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分期支付土地价款的,分期支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建立房地产用地开工竣工申报制度。用地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部门书面申报,国土部门应对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用地者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确因用地者非自身原因造成延迟的,国土部门批准的延期动工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1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二十)加强房地产市场建设管理。
1.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规划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充分、准确履职,依法监管到位,要加强建筑现场管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建筑质量、安全以及环境卫生规定负责,落实项目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全面加强项目质量、安全、环境卫生管理。对违法违规建设早发现、早处理,不留后患。开发企业必须依法参与房地产市场,要自觉加强施工管理,文明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