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6.业主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出让金补缴手续;

  7.规划部门按程序审批规划设计方案。

  (十七)本意见出台后新出让的土地原则上不予批准提高容积率。

  五、加强行业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十八)加强房地产市场规划管理。

  1.严把规划审批关。规划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要求,科学、合理、公正审批项目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地产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未经规划批准的房地产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已开工建设的,由规划部门责令立即停工整顿,及时处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办理项目规划许可手续。

  2.严把批后管理关。规划部门要充分行使规划执法权,加强项目规划批准后的跟踪监控,及时掌握规划执行情况。对未按规划进行开发的项目,要早发现、早制止、早整改,不留后患,并依法追究开发企业的责任。

  (十九)加强房地产市场土地管理。

  1.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土地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2.坚持“熟地”出让。将竞买保证金调整为起拍(挂)价的50%。土地成交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分期支付土地价款的,分期支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建立房地产用地开工竣工申报制度。用地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部门书面申报,国土部门应对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用地者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确因用地者非自身原因造成延迟的,国土部门批准的延期动工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1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二十)加强房地产市场建设管理。

  1.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规划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必须及时、充分、准确履职,依法监管到位,要加强建筑现场管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建筑质量、安全以及环境卫生规定负责,落实项目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全面加强项目质量、安全、环境卫生管理。对违法违规建设早发现、早处理,不留后患。开发企业必须依法参与房地产市场,要自觉加强施工管理,文明施工。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