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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意见

  (二)减免各项收费,降低改革成本。企业改革过程中,审计、资产评估、验资、律师服务费等,按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不超过50%支付。土地、房产交易管理费,国有资产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时,按有关规定标准收费在10万元以下的减半收取,10万元以上的最多收取不超过5万元。涉及工商、税务、土地等变更登记时,有关部门一律只收证照工本费,每项收费最高不超过100元。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参与国企改革的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得聘请有违规违法记录的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从事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中介活动。要对所聘用中介机构的执业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中介机构的工作做出综合评价,在备选库建立中介机构业绩档案。

  (四)中介机构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并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的真实资料,主动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全面理解和正确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有关改制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改制的各项工作程序,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加强对改制企业落实职工安置方案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关心改制后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督促落实改制措施,帮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改制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要发现和纠正改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发展。

  (二)加强监督检查和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建立健全国企改制监督检查制度,市纪委、市监察机关、市国资委纪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通过参加企业改革,加大对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建立通报、报告制度和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的办法,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对于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国有资产的;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的;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构成违纪的,要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要加大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压低评估价格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十三、其它事项

  (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制定支持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大力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提高办事效率。

  (二)本意见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参股公司。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增量引入非国有投资,或者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其非货币资产出资与非国有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并因此安排原企业部分职工在新公司就业的。均须执行本意见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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