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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意见


  2实行劳动合同制前招收的原固定工,本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经企业申报,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企业按规定为其办理自谋职业手续,不再保留职工身份,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人事档案交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有档案管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保管。

  3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实行内部退养,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与改制后的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实行内部退养。内退人员在内退期间的生活费不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改制后的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直到法定退休年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包括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4原并轨出中心留在企业的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人员,可选择在改制后的企业继续实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并按石政办发〔2005〕37号文件计算社保费用留在改制后企业,由改制后的企业为其缴纳社保费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也可选择领取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离开企业。破产企业人员可领取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离开企业。

  (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制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时,按照职工意愿,采取以稳定就业为主导的职工安置形式的,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也可采取预留职工安置准备金的方式,依法与职工调整劳动关系。

  1企业改制时,职工自愿或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按规定支付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自谋职业或失业手续。

  2对改制企业留用职工应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留用职工不发经济补偿金,其劳动合同应明确改制时计算的职工个人经济补偿金数额和支付条件等相关条款。即:企业改制后,留用职工未达到退休年龄前非职工本人原因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按有关规定由企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改制时计算的数额和改制后企业应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合并计算;终止劳动合同的,在企业改制时核定的经济补偿金应如数发给职工;职工退休时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破产的按企业破产有关法律法规对职工给予经济补偿。

  留用职工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职工提出要求的,应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凡采用此办法调整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预留职工安置准备金,并在企业集体合同中予以明确。劳动合同的履行及安置准备金的监管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委托企业工会实施监督。

  (五)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实施破产、关闭的,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发给职工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六)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标准。

  1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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