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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意见

  (五)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实施改制,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对管理层参与购买企业国有产权的相关信息予以明确披露。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须严格按《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运作。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

  (六)凡经审计认定对改制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改制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企业净资产的;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值以及国有产权折股价格的;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格、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重大事项的;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来源合法相关证明的。存在上述情况的管理层成员,不得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改制企业的股权。

  八、劳动关系调整

  (一)企业改制(含兼并、收购)的在册职工人数,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基准日在册职工人数为准;企业关闭的,以市政府正式批准实施关闭之日的在册职工人数为准;企业破产的,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裁定之日的在册职工人数为准。

  在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职工安置方案》,正式进行职工安置之月,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调出的职工,不再支付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时,改制后的企业要依法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原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变更并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改制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改制企业与所聘用的职工依法变更并签订不短于3年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职工提出要求的,应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选择离开企业的职工可以按本办法解除劳动合同领取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制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时:

  1企业可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改制后的企业与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实行双向选择,并与所聘用的职工依法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短于3年。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职工提出要求的,可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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