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
企业改制涉及探矿权、采矿权有关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没有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的,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计算标准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
非国有投资者以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参与企业改制的,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非国有投资者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按同一基准日进行评估,并由改制企业依据产权关系按规定程序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
(四)改制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必须在改制前由市审计部门组织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七、产权定价、选择投资者和转让
(一)定价管理。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市政府决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交易管理。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须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信息,公开挂牌交易。将产权转让公告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经公开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时,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采取竞价或者竞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经公开征集的受让方(或投资者)进行诚信调查,并依法出具真实全面的调查报告,为择优选择受让方(或投资者)决策时提供依据。
(三)转让价款管理。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受让方必须确保其收购资金为合法的资金来源。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由出让方全部上缴市国企改革专项资金账户,并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职工安置相关费用额度,优先用于支付职工安置相关费用。
(四)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亏而增加或减少的净资产,经财务专项审计后,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净资产变化,应由改制前公司的各产权持有单位按股权比例处置。在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定价,已考虑了上述期间增减净资产因素的,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