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企业改制方案,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委托中介机构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制订,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股权设置及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改制操作程序和工作计划;改制后企业的发展规划和目标等。
(二)职工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接续;计划生育管理关系交接;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处理办法等。
五、改制方案审批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企业改制筹备工作完成后,一般性中小企业的改制方案报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大中型企业的改制方案报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批准,重大事项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按照《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事项的,报经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审核;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报经市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审批。
六、产权界定、清产核资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离任审计
(一)国有企业改制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界定。市国有资产监督部门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确保改制企业资产的完整,防止资产隐匿和损失。
(二)国有企业改制要按照清产核资的政策和规定,认真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财务专项审计。
对企业中的职工医院、职工宿舍、幼儿园、学校、招待所、文化活动中心等非经营性资产,应当根据情况予以剥离。剥离出的非经营性资产仍为国有资产,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企业在清产核资基础上对形成的资产损失经中介机构审核后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清产核资结果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认定。资产损失在3000万元以下的,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研究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文件;资产损失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或特殊企业的资产损失,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研究后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文件。
企业根据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批复文件,60个工作日内依据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帐务处理。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企业对经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建立“账销案存”的管理制度,及时移交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单位继续清理和追索,最大限度减少国有资产损失。
(三)改制企业在清产核资及财务专项审计基础上,由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的资产(包括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进行整体评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资产评估范围及结果向改制企业全体职工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重大改制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核准资产评估结果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