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9年湖南省药品GSP再认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食药监市〔2009〕31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2009年湖南省药品GSP再认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2009年湖南省药品GSP再认证工作方案
为巩固GSP认证成果,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流通秩序、提高企业经营质量管理水平,根据《
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对认证满5年的药品经营企业开展GSP再认证,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实施
药品GSP认证检查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审批和监督管理;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的GSP再认证工作和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GSP再认证初审及对认证企业的核查、联系、协调工作;省药品审评认证与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全省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的技术审查和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工作。
药品零售企业GSP再认证工作,作为药品市场监督管理的一项日常工作,以后将按此实施方案执行,不再另行通知。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根据本方案制定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GSP再认证工作方案并报省局。省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已进行认证现场检查的药品经营企业组织抽查,确保认证现场检查质量,对未按程序和标准进行认证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认证范围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重新认证申请的药品批发、零售连锁、零售企业。
三、检查程序
药品GSP认证现场检查的工作时限是:药品批发企业2天,药品零售企业一般为半天,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按照企业的规模大小确定检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