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做好污水、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确保建设、运行经费足额到位。省政府要求到09年底,全省所有县市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到03年底,所有县市都实施垃圾收费制度,并且2010年底前,全省22个设市城市及所有县城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不低于0.8元/吨,其他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不低于1.0元/吨。我市以市政府文件出台了污水、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办法,但目前只有部分县市已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用,未开始征收的县市也要制定相应的征收标准和具体办法,确定征收单位,经物价部门批复后,于2010年全面并足额征收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处理费用于污水、垃圾处理及配套设施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列出专项资金解决。
(五)抓住省政府以奖代补机遇。鉴于城镇污水处理运行困难,省政府从今年开始,对县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采取奖励性补助政策,予以扶持5年,并由省财政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核定的年实际处理量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给予安排。各级财政、建设(公用事业)、审计、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运行经费或补助资金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完善现有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相关配套设施,提高设施运营水平
(六)完善处理设施建设。各县市要进一步加大污水配套管网、垃圾收集、运输设施的建设力度,提高污水、垃圾收集能力,确保污水、垃圾处理厂运行后实际处理负荷率与设计能力差距不大。已运行的污水、垃圾处理厂,水质、水量及垃圾防渗、防爆处理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的,要及时实施升级改造。污水处理项目要将污泥的处置、利用及污水回用设施纳入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当中,防止二次污染,并鼓励电力、钢铁、化工、建筑施工、园林绿化、市政道路养护、洗车和城市景观等行业科学有效地利用中水,同时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配套完善中控系统和在线监测设施。
(七)积极组织技术岗位培训及特许经营制度推行。各县市要加大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训工作力度,积极参与省直相关部门组织的污水、垃圾技术人员培训工作,并对重点和关键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凡运行的污水处理厂,两年内都要完善特许经营条件,实现规范的特许经营。即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污水处理运营资格的经营者,规范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者的权利、责任、义务。对暂不具备特许经营条件的,要实行政事分开、政企分开,使污水处理运营单位成为产权清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实体。新建成的污水、垃圾处理厂一律不得再以事业性质单位管理和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