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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吕梁市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工作的通知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吕梁市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工作的通知
(吕政发[20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是国家节能减排战略任务的重要内容,是当前城市建设必须完成的一项约束性指标。省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已将其纳入全省重点工程范畴,并确定了到2010年、2012年底,全省分别达到“县县有污水处理厂”、“县县有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工作目标。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保障正常运行的通知》(晋政发〔2009〕35号)精神及省建设厅目标责任状要求,为解决我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建设资金不足、管网不配套、运行经费缺乏和技术力量薄弱等问题,从而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其按期建成投运和正常规范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规划,推进项目实施

  (一)规划的完善。各县(市、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修订完善包括城镇排水、污水、中水回用和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在内的污水、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于2010年底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报省、市主管部门备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项目的推进。在建及新开工建设的10座(包括市区二期、孝义二期)污水、3座垃圾处理项目所在县市,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工程内容、处理工艺和时间要求,科学组织,扎实推进,力争于2010年底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营;岚县污水处理厂完成提升改选,出水水质达到国家一级A排放标准;其余9座垃圾处理项目,力争于2010年底完成立项、环评等前期手续的办理并开工建设,2011年垃圾处理项目全部竣工并投入运营。城镇污水、垃圾建设项目已纳入省集中审批范围,建设用地指标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各级发展改革委、建设、国土、环保等部门要在严把质量关的同时,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完成项目前期的审批工作,确保按时开工建设。

  二、多渠道筹措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资金,完善运行经费保障机制

  (三)要加大国家、省级补助资金的争取与地方资金保障的力度,积极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要指导县(市、区)尽快完成项目建设前期的准备工作,所有在建、待建项目要达到申请国家、省级资金的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保证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到位。县(市、区)配套资金落实困难的,以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权作质押,对所属县城污水、垃圾建设资金不足部分实行银行贷款,或通过招商引资,鼓励专业实力强的公司以合资合作、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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