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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住保〔2010〕63号)


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住房保障办)、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根据《2010年广州市政府工作报告》有关“调整廉租房申请标准,将申请人年均可支配收入由7680元调整到9600元,提高住房保障普惠度”的要求,现将调整我市廉租住房申请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收入线标准
  从发文之日起,将我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收入线标准由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7680元以下提高到9600元以下。
  二、保障方式
  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同时实行实物配租和公房租金核减等方式。实物配租适用以下两种情形:一是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二是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等家庭。
  调整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标准,扩大廉租住房保障面后新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的低收入家庭,除上述两类家庭实行实物配租外,其余以领取租赁补贴为主要解决方式。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按程序轮候廉租住房。
  三、租赁补贴计算及发放标准
  租赁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居住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扩大廉租住房保障面后人均保障居住面积标准、家庭人口标准和补贴标准维持原政策规定不变。补贴系数调整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681-9600元的,按补贴标准的55%计发补贴,补贴系数为0.55;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6681元以下的补贴系数维持原政策规定不变。
  四、申请程序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应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2007〕48号)规定的程序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及时做好受理、初审和初示工作,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住房保障办)应会同各区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复核、会审等相关工作,严把准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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