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0年“一圈两翼”对口帮扶计划任务的通知
(渝办发〔2010〕14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一圈两翼”对口帮扶机制的意见》(渝府发〔2007〕106号)、《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农村改革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8〕31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的意见》(渝委发〔2009〕3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一圈两翼”对口帮扶计划任务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协力打造对口帮扶示范项目
各结对区县(自治县)要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任务,围绕城镇基础设施、工业园区、扶贫开发等重点投向,协商确定一批群众受益面广、带动发展效果好的示范项目,整合资源,集中投入,重点推进。帮扶区县既要保证帮扶资金按进度及时足额到位,也要加强项目建设的跟踪督促,采取自行建设、委托代建、合作共建等多种模式积极参与项目建设管理。受助区县(自治县)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项目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并主动做好帮扶区县自建项目施工准备等协调服务工作,确保项目快投用、出形象、见实效。
二、务实推进招商引资和智力帮扶
招商引资是增强“两翼”地区内生动力的重要手段,各结对区县(自治县)特别是帮扶区县要克服畏难情绪,借助全市重大招商活动平台,充分利用“一圈”招商资源和“两翼”优惠政策,开展推荐招商、联合招商,共同做好引资项目落地服务,量质并重地完成年度引资任务。智力帮扶要结合全市“以城带乡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行动”等相关工作协调推进,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卫生局、市科委等市政府部门要指导结对区县(自治县)探索建立引导激励机制,切实增强人才交流的作用。
三、建立健全帮扶资金物资监管机制
结对区县(自治县)要制定对口帮扶资金物资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资金物资分配、拨付、管理、使用的有关程序和要求以及计划下达、立项审批、开工建设、物资采购、招投标、工程监理、验收交接、审计检查等项目建设相关环节的具体规定。帮扶资金物资应实行专账专户管理,基本建设类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制度。抓紧建立协同监督检查机制,在加强日常检查监督的同时,每年对帮扶项目建设情况、资金物资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检查,每2―3年对帮扶资金物资使用和效果进行审计。各结对区县(自治县)的对口帮扶资金物资使用管理办法于2010年7月31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抄报市财政局、市移民局备案。检查报告、审计报告以及整改情况应及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查。
四、统筹规划“十二五”对口帮扶工作
“一圈两翼”对口帮扶是全市统筹城乡、振兴“两翼”的一项长期性、战略性举措,需要着眼长远、系统谋划。各结对区县(自治县)要结合“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紧紧围绕“两翼”产业发展、“五个重庆”建设、库区移民安稳致富、“两翼”农户万元增收工程、扶贫开发等中心工作,组织编制“十二五”对口帮扶规划,并落实到年度计划逐年推进。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协调结对区县(自治县)按照“优化思路、明确目标、强化措施、突出重点、落实项目”的要求做好规划编制工作,策划推进一批帮扶示范项目。今后年度计划任务原则上依据规划内容和规划项目进行编制。
五、逐步完善对口帮扶推进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帮扶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开展评先工作,市政府将每年对先进工作区县(自治县)进行通报表彰。各结对区县(自治县)要积极探索“圈翼”帮扶互动新机制,力求在产业互动发展机制、利益分享机制等方面有所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