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非目录药品的遴选,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结合我省财政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疾病谱变化、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科学技术进步等情况从严控制。
遴选品种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范围内选择,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目录(乙类)中选择。增加药品应是多家企业生产品种。
第四章 生产储备
第十一条 建立基本药物生产供应保障体系。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第十二条 完善全省药品储备制度。对临床必需、价格低廉、用量不确定、企业不常生产、不可替代的基本药物鼓励企业生产,纳入国家和省级储备范畴,保障生产供应。
第五章 采购配送
第十三条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集中网上招标采购,由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和选择配送企业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
第十五条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等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仍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招标选择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或具备条件的其他企业统一配送。药品配送费用经招标确定。
第十七条 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
合同法》等规定,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