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按照国家的要求,做好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衔接等工作。
第三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第一位;坚持立足省情,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坚持近期重点改革任务与远期制度建设目标相衔接,分阶段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目标。
第四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多方共同参与的工作模式,强化各级部门职责与协调配合。
第五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创新体制机制的综合改革,需推进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物、保障制度综合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新的充满活力的长效机制。
第六条 成立贵州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负责全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的制定及贯彻实施。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七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总体目标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维护健康公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第八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具体目标是:(1)2010年2月底以前,在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六盘水市[共34个县(市、区),486家乡镇卫生院、14家政府举办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占全省32.9%)]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实行省级集中网上药品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同时按国家规定落实相关政府补助政策。(2)到2011年,全省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城乡居民的基本用药负担进一步减轻,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药物需求,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3)到2020年,全面实施规范的、覆盖城乡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第三章 目录管理
第九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在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初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的,由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遴选,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