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卫发〔2010〕19号)
各市(州、地)卫生局、发改委(局)、经信委(局)、监察局、财政局、人社局、商务局、物价局、食药监局:
为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食药监局制定了《贵州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经2010年2月22日省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卫生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贵州省监察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贵州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方案
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扎实有序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
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贵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黔府发〔2009〕3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